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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NO:4303181024361-S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2018年10月12日我局对刘华亮(衡阳市石鼓区刘记海鲜水产店经营者,男,53岁,湖南省衡阳县康太村陆家湾组人,身份证号码:430421********2535)销售的鲈鱼实施抽样检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O:4303181024361-S),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药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检验不合格鲈鱼以销售完,共计销售额740元,现场未发现呋喃唑酮。经刘华亮提供的进货票据说明,其鲈鱼来源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海鲜批发市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衡石食药监食罪移【2018】R2号)已于2018年12月7日整体移交至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治安大队。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鼓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