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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志华 :
本局于 2025年5月 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罚〔2025〕177号,并于2025年6月16日向你下达了《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市监园催告〔2025〕01 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履行催告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本局现再次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 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履行催告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再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国庆 李振宇 联系电话: 0734-2880103
联系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青峰街54号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