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267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珍卤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NWQG53G
住所(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青松街三泰市场
经营者:刘**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201*************
有效身份证件地址:南京市*************
联系电话:1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7月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珍卥菜摊存在缺斤少两情况,2025年7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三泰集贸市场进行现场核查,用2000克的砝码对桂珍卤菜摊的电子秤进行了称重校验,结果显示重量为2116克,每公斤多出实际重量58克,超出《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附1所允许最大负偏差5克的要求。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科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NWQG53G,经营范围:卤菜零售。
该电子秤是当事人2025年4月份从流动摊贩那里买的,并设置了调整重量的密码,使用至7月1日,平均店内摊位营业额220元每天,每天销售重量有十来斤,因为品种不一样,价格不一样。至案发时,共使用72天,营业额约15840元,违法所得800元。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等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若干: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出现偏差的证据。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现场经营出现偏差需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字〔2025〕2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一般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和违法行为危害性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珍卤菜摊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人民币7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15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