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97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扬斌水产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1284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延安路君升集贸市场22号摊位
经营者:蒋*斌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011976
2025年5月4日上午我局接到中共衡阳市委网信办交办的舆情件,反映衡阳市高新区君昇农贸市场内有水产经营户存在缺斤少两(其中一家是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扬斌水产摊)、市场365体育官网方不作为等行为,造成网络舆情,5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君昇集贸市场进行现场核查,用2000克的砝码对区扬斌水产摊的电子秤进行了称重校验,结果显示重量为2110克,每公斤多出实际重量55克,超出《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附1所允许最大负偏差5克的要求,2025年5月6日经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1284,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电子秤是当事人在2025年2月份从流动摊贩那里买的,并设置了调整重量的密码,使用至5月3日 ,每天在店内摊位营业额550元,其他配送的货未使用该称结算,以该配送商家的称为准,至案发时,共使用91天,营业额50050元,违法所得2752.75元。2025年5月6日经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证书编号:912071709,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证据二: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等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若干: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出现偏差的证据。
证据六: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计量器具称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字〔2025〕2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 元以上少于 1400 元的罚款。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一般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52.75元;2、罚款人民币7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3452.75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