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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罚[2025]177号)

发布时间: 2025-05-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园区监管科


宁志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宁志华                                                          

住所(住址):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             

2025321日我局接高新区华新派出所反映宁志华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经局领导同意于2025321日予以立案调查,由易国庆365体育官网,刘灵果协办。调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以下事实:

经查:当事人看到店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涌豪酒业专卖店”的门头上写有“礼品回收”,2025320日,当事人宁志华携带四瓶标注“五粮液”商标的白酒至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涌豪酒业专卖店,拟以每瓶800元价格进行回收交易。经营者谢某经初步外观辨认认为系假酒,拒绝回收,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高新区华新派出所接警处理后将案件转至我分局。当事人称上述四瓶五粮液酒是他的亲戚朋友赠送的,没有相关凭证,对酒也没有真伪鉴定能力。我分局在2025416日委托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被扣押的四瓶五粮液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瓶酒皆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和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由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经过、涉案商品的来源情况,无违法经营额

4.由办案人员对四瓶五粮液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这四瓶五粮液存在情况。

5.商标权利公司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对侵权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事实有合法性。

6.商标权利公司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四川省宜宾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事实。

7.商标权利公司提供的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四瓶五粮液酒皆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

8.商标权利公司提供的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商标权利情况和有效性。

本局于20255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罚告〔2025〕       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的裁量基准第二项“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属于从轻情形。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专用权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四瓶假冒“五粮液”酒并依法销毁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账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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