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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 ? | 投诉李都法律工作者不作为及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不督促行为问题 | ? |
信件内容 | ? | 委托人: 李小艳 联系方式:15364255133 受委托人: 李都 联系方式:18673415351 委托人于2020年10月21日委托李都法律工作者为其与刘云芳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6000元服务费,且并未开具任何发票。转账到李都私人微信。2020年10月21至2023年未办理此案子,每次打电话给李都说案子已经在法院立案,让我去法院查看, 我去法院问过了并没有立案,且要求李都出具立案证明,李都一直拿不出,已各种借口推脱。到至今为止此案子已经2年多了。 投诉请求:李都法律工作者退还6000元代理服务费。 基于以上问题,本人投诉李都法律工作者的不作为及其所在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的不督促的行为。希望能退费及补偿精神损失费。望有关部门能给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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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 | 2023010274500 | 处理状态 | ? | 已处理 | ? |
提交时间 | ? | 2023年01月02日 | ? |
答复单位 | ? | 衡阳市司法局 | 答复时间 | ? | 2023年01月04日 | ? |
答复内容 | ? |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您的诉求,我局工作人员已与1月4日14时50分您进行电话联系沟通,因您的诉求为石鼓区司法局主管范围内,建议按照管辖权限转由石鼓区司法局办理,您对此表示同意。感谢您对衡阳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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