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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002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三宝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43040419690501****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17栋3单元301室

经我办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新建"沐林美郡二、四期调整(31#、33#)"项目共2栋,层高31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62807.3㎡,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6013.75㎡,地下室面积16793.55㎡ 。至今,"沐林美郡二、四期调整(31#、33#)项目"主体已竣工。该项目在建设时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未按衡防罚决字〔2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办理补建延期手续。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365体育官网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之规定,于2021年3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02号《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办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61416.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办决定:

当事人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贰佰零陆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整(¥2061416.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核定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2061416.00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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