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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03-08 09:14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依据

   (一)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市私家车增长迅猛,但城区停车位配建和利用不科学,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导致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制定《条例》,直面突出问题,从立法层面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经十分迫切和必要。我市坚持民有所呼、法有所应,针对群众反映的学校附近停车难、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无序涨价"等问题,针对停车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二)起草依据。《条例》的主要起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同时,借鉴了北京、泉州、岳阳、怀化等地机动车停车立法的做法和经验。

二、目标任务

(一)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当前,中心城区的"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和文明形象。出台本《条例》,是进一步深化落实文明创建要求,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助力衡阳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必要手段。

  (二)推进城乡治理标准化。衡阳正在着力打造"城乡治理有标可量,公共服务有标可循,底线工作有标可依"的标准化格局。通过制定《条例》,从法治层面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涉及的机构与职责、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秩序管理、网格化治理等提出一揽子建设、管理与服务标准。

(三)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市委提出,要"将衡阳打造成为一座可以托付终身的品质之城"。宜居宜业,是品质之城的重要内涵。规划有序、交通便捷,是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基本追求。衡阳当前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市民的居住与出行,影响外来投资与兴业。通过出台《条例》,为破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提供有效路径,不断提高居民的幸福宜居指数,提升衡阳国家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形象。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三条,分为六章,主要是对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联动机制、绿色出行、专项规划、配建标准、土地供应、投资及优惠政策、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停车设施标志及信息化管理、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收费监管、停车规范、联合执法、投诉举报、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根据立法调研结果,我市停车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及背街小巷,同时,考虑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执法效能,《条例》将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建立联动协调机构。在不改变现有行政管理组织体制和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以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支撑,优化管理运行机制,把解决停车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层次多、行政力量各自为政、行政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与利用等问题作为出发点,《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联动机制,设立由设立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参加的指导协调机构。

(三)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经营者未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停车,擅自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止、妨碍他人正常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的用途,擅自停止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使用,破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备,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公共停车设施等行为,分别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便民措施

(一)推进信息化建设应用。为推进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和更新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车位查询、车位预约、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标准、电子支付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

(二)停车设施备案。开展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是全面掌握全市停车设施资源总量、分布状况等基础数据信息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推进全市停车信息化建设、加快停车诱导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在设施投入使用前,向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营业执照、场地证明、泊位数量、设备清单、平面示意图、交通组织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停车泊位编码管理。《条例》规定由城管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将实现"一位一码",停车管理精细化程度将得到有效提升,处置各类停车纠纷、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将更加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