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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09:30

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2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衡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25日正式实施。

一、办法颁发背景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官网总书记365体育官网垃圾分类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制支撑,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的根本遵循。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为宗旨,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破解垃圾治理难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办法》,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四章二十七条。一是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管理办法》按照点、线、面三个层次相统一的思路,明晰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责任,在第一章详实细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个环节分别规定了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行业职责,以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源头减量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从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开始抓起。在第二章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予以规范,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三是加强了全链条分类管控。在第三章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规定了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度;在第四章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要求和具体规定。

三、办法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规划了生活垃圾不同场所投放、收集设施配置要求。二是明确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相关职责。三是明确了未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运输、处理的法律责任。

四、这些内容要知道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概念定义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设施设备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住宅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分类投放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火车站、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商品生产、销售及配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三)旅馆、酒店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饮经营者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