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
365体育官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事故责任。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多方事故责任划分,可以有多个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所起作用大小,认定事故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死亡及疑难案件的责任认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讨论、审核、复核制度。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认定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酒后及注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报废、拼装机动车辆的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加一级责任(不重复),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含)的除外。各方均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不变;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有报案条件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五)相继发生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按每起独立事故认定当事人责任。无法独立区分的连环事故,按一起事故认定当事人责任;
(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无能力采取警示措施引发次生事故的,按一起事故分阶段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七)教练员随车教学过程中学员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责任由教练员承担;
(八)指使、强令他人违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因违法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实施或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 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本规则附件情形的,按附件认定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以下26种情形由A 车负全部责任:
1.追撞前车尾部的。 |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
8.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
12.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
13.逆向行驶的。 |
14.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 |
15.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
16.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
17.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
18.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
19.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
20.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
21.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
22.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
23.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
24.驶入禁行路段的。 |
25.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
26.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