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
365体育官网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湖南省国资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统称为企业)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省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涉及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审核。
第五条 企业开展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清算、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产权转让;
(五)资产转让、置换;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对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监管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同一企业及其直接、间接拥有的全资子企业;
(四)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增资:
1、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增资的;
2、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五)企业转让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账面价值不高于100万元的。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执业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当满足采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恰当选择两种(含)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串通评估作价。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须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初审,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或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国资委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引用报告、评估明细表等(含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出具的承诺函;
(八)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说明;
(九)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在核准或备案申请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二)资产评估项目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资产评估范围是否一致;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三)选聘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资产评估依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五)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六)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资产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资产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八)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备案情况;
(九)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的;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隐匿或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而未办理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程度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水平进行跟踪评价,涉及违规执业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须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过程、依据、方法、程序、内容、结果等的合法合规性、公正客观性及恰当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论证。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第五条 纳入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核意见;
(二)具备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一项或多项相关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其中,在中介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
(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无不良诚信和道德失范行为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等情形;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能够胜任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业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入选名单,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加入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如实、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工作成果以及单位推荐意见等;
(二)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更新调整,但对不再适合承担业务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出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二)对资产评估项目有关情况及资料的知情权;
(三)客观、公正地审核资产评估项目,独立发表资产评估审核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申请退出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六)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二)接受省国资委的委托,服从工作安排;
(三)不得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专家评审有关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资产评估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受邀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定期对评审专家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和胜任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更新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履职不力或不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给予不再纳入专家库名单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质量的;
(三)收受或索取资产评估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四)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专家评审累计达到二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对外泄露资产评估项目及专家评审有关信息的;
(六)未主动申请报告或故意隐瞒,违反回避原则的;
(七)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诚信和道德失范行为记录,受过处罚、处分等的;
(八)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单位利益行为的;
(九)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实际需要,从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和其他特殊要求确定项目评审专家人选。每项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确定3至7位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收到须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审核,评审专家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评审专家提出需要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的,监管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交相关补充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以及评估指南等,审核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恰当合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评估依据、技术参数选取、评估方法及其运用是否依法依规、是否恰当合理;
(四)资产评估项目中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开展资产评估时所承诺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履行资产评估相关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和程序的行为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审核相关资料后,省国资委应及时组织召开资产评估专家评审会议,对资产评估项目开展集中评审。参加专家评审会议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省国资委工作人员、企业有关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家评审会议应当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开展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主体是指资产评估项目的产权持有单位,由产权持有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如另有制度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选聘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选聘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选聘主体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等,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和能力,其中:从事上市公司业务的中介机构需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惩戒、处罚等;
(五)与资产评估项目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利害关系;
(六)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参与选聘的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应当向选聘主体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材料及承诺书,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同一资产评估项目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选聘不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独立开展业务。
第三章 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选聘主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3家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
第九条 邀请招标是指选聘主体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有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选聘主体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就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中介机构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最终择优确定成交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 询价是指选聘主体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中介机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最终择优确定成交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单项费用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单项费用未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选聘主体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选聘主体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至少有3家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投标,由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招标相关程序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选聘主体同意并在选聘主体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主体应当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选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随机抽选、谈判、询价、评选等工作。
选聘工作小组应当事先随机抽选确定3家或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再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综合考虑报价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选聘提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意见,报选聘主体同意后确定中标(成交)的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选聘主体应与选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服务事项。省国资委选聘的中介机构,其委托服务费用由相关企业支付,并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选聘主体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受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及时将违反诚信情况推送至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质、业绩、执业人员、奖惩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法违规私自转包业务的;
(三)被选聘主体选聘确定为执业中介机构后,无特殊情况放弃业务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有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等行为的;
(五)不按执业规定和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开展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选聘小组工作人员在选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聘主体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执行中介机构选聘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的;
(三)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谋取个人私利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