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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开区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经开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一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管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经开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负责经开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
(九)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辖区内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参与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参与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参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六)承办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政办公室(工会)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经开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四)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五)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区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的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招商和产业发展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六)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七)负责行使商务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八)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拟定建筑安全管理目标和办法。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六)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七)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调处工作。
(八)协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九)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六、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纠正各部门以各种理由设置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八、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房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地农民工再就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林业(林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落实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待遇,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供电、蒸汽、燃气、集中供热、化工管廊、环卫、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职责,对无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进行打击取缔。
(四)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协调交通事故善后调处并统计上报。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及标准厂房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承办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金源街道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辖区内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及措施。
(三)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组织网络,配足配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管理处集体企业、个体商业户以及规模以下非招商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六)妥善处置辖区内群众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和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属地安全生产事故善后调处工作。
(七)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八)组织辖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农用机械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做好校车、校舍安全管理。
(十二)负责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配合做好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协助督促、指导市场、文化***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四)承办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开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监管;协调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协调承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配合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环保分局职责
(一)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参与环保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调处。
(五)承办市环保局、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四、金源派出所职责
(一)负责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会同街道、安监、公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协助做好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审查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协调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负责行使公安系统管理职责和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九)承办石鼓公安分局、经开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健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经开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经开区管委会、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经开区安委会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各部门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送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安委会,强化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有关部门妥善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联合执法的,应积极组织配合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共同考评和具体考评,年中考核并予以通报表彰和惩处。
第十五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度评价、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经开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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