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市劳人仲委【2025】第307号
申请人:周小罗,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柘塘村第二村民组74号。
被申请人:四川元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肖登发
本委在审理申请人周小罗与被申请人四川元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庭外和解。申请人并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委书面申请撤诉。
本委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撤诉条件,本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周小罗撤诉。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仲裁员:欧阳花
书记员:蒋 漫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