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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罚字〔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2-08-17来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衡阳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水罚字〔2021〕17号

当事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友培

根据省水利厅交办8·15职业团伙串通投标系列案和衡阳市公安局提供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坤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线索,涉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在衡阳地区水利参与的10个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大宇公司在长坤公司原总经理莫俊华、原副总经理钱亚等人的组织下,于2017年至2019年对《衡阳县演陂水赤水保护圈治理工程》(开标时间2017年5月22日;中标金额:4121754.78元);《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开标时间2017年10月25日;中标金额:9236966.76元);《衡阳县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建设项目》(开标时间2018年8月22日;中标金额:13867157.82元);《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8月29日;中标金额:8325528.09元);《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9月27日;中标金额:4046156.54元);《衡南县栗江河石滩段治理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9月28日;中标金额:10203869.41元);《湖南省衡阳县武水河关市镇保护圈治理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9月12日;中标金额:14378779.11元);《耒阳市2018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10月9日;中标金额:11784350.49元);《衡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斜陂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10月23日;中标金额:13133081.96元);《常宁市舂陵水重要河段岸坡整治工程施工》(开标时间:2019年10月15日;中标金额:13741489.93元)10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串通投标,涉及中标金额共计102839134.89元,长坤公司中标后,收取长坤公司陪标费223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大宇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大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友培、总经理陈猛、邓拉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当事人大宇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任命书原件各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大宇公司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大宇公司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

5.当事人大宇公司总经理陈猛2021年11月25日《调查笔录》、2022年7月13日《调查笔录》原件各一份。

6.长坤公司原总经理莫俊华、原副总经理钱亚等两人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7.大宇公司陈猛,长坤公司莫俊华、钱亚等三人的调查视频各一份。

8.当事人大宇公司《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9.当事人大宇公司参与10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并收取陪标费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10.当事人大宇公司参与《衡阳县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等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证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号)复印件各一份。

11.《衡阳县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衡阳县演陂水赤水保护圈治理工程》、《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湖南省衡阳县武水河关市镇保护圈治理工程》、《衡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斜陂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常宁市舂陵水重要河段岸坡整治工程施工》、《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衡南县栗江河石滩段治理工程》、《耒阳市2018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等10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12.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衡南检意〔2022〕1号)复印件一份。

13.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南检刑不诉〔2022〕21号)复印件一份。

14.《365体育官网恳请核实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的请示》原件一份。

15.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365体育官网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复印件一份。

16.大宇公司收取《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3个水利项目(标段)陪标费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17.大宇公司365体育官网《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收取长坤公司陪标费金额的情况说明

18.大宇公司授权委托人陈猛补充调查笔录原件一份。

以上主要证据,证明大宇公司作为项目投标人参与长坤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大宇公司在长坤公司原总经理莫俊华、原副总经理钱亚等人的组织下,于2017年至2019年对以上10个衡阳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大宇公司下达了《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1〕8号),大宇公司授权委托人邓拉于2022年1月5日签收。大宇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以《陈述意见书》的形式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大宇公司陈述“湖南省水利厅于2020年8月17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水罚决〔2020〕1号),已对其参与上述衡阳地区10个项目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为查清大宇公司在衡阳地区10个项目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是否包含在湖南省水利厅办理的(湘水罚决〔2020〕1号)行政处罚案件中,于4月11日专门向湖南省水利厅请示核实。5月18日,湖南省水利厅对本机关正式回复《365体育官网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确认办理的(湘水罚决〔2020〕1号)行政处罚案件包含大宇公司参与衡阳地区《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3个水利项目(标段)。以上3个水利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资质出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参与投标、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对大宇公司已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衡阳市公安局移交的相关资料和大宇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了大宇公司参与上述3个水利项目(标段)的违法所得共计陆万零捌佰元整(60800元)。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机关采纳大宇公司上述3个水利项目(标段)已被湖南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处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其他7个水利项目(标段),因被行政机关作出过行政处罚,大宇公司提出:“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收到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衡南检意〔2022〕1号),该《检察意见书》决定对大宇公司总经理陈猛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请本机关对陈猛所在的大宇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收到大宇公司提供的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南检刑不诉〔2022〕21号)复印件,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长坤公司在衡阳地区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联系被不起诉人陈猛所在的大宇公司参与水利工程招投标,帮助长坤公司陪标10个衡阳地区水利工程项目(标段),通过操纵报价使得长坤公司最终顺利中标,事后收取陪标费用。根据被不起诉人陈猛的犯罪情节,具有自首、从犯、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不起诉。

2022年7月13日,本机关对大宇公司委托人陈猛作了补充调查笔录,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大宇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大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2年6月14日,本机关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大宇公司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水利厅已对大宇公司公司参与的《衡阳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衡阳县灾后水利薄弱环节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衡东县2018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3个水利项目(标段)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就上述3个水利项目(标段)不再对大宇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4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参与的7个水利工程项目(标段)进行行政处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中标项目1个,按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处罚基准处罚;1000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6个,按中标合同金额9‰的处罚基准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柒拾壹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叁角贰分(¥714587.32元)罚款;

2.当事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壹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1624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柒拾壹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叁角贰分(¥714587.32元)罚款和违法所得壹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162400元)至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水利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