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4B
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大院综合办公楼(黄楼)201房
根据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365体育官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在湖南省洣水衡东县黎明保护圈治理工程第一标段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朱某某职称证书案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2〕7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洣水衡东县黎明保护圈治理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使用了朱某某持有的职称证书,任命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朱某某2006年因单位岗位调整理后下岗,保留单位编制,自谋职业。2013年至2020年6月在金科公司任职。2020年6月返回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下属水利管理站工作。朱某某系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朱某某在当事人金科公司的参保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朱某某参保证明、朱某某与当事人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朱某某职称证书、朱某某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当事人在湖南省洣水衡东县黎明保护圈治理工程第一标段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26项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和《衡阳市水利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5项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壹拾叁万肆千零伍拾肆元玖角陆分罚款(?134054.96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起诉。
衡阳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