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4XC
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90栋
根据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365体育官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本机关依法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坤公司)在衡阳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级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项目招标中使用郑某某资格证书中标案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2〕6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听证,本机关认为长坤公司提出的诉求、事实及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2020年4月20日衡阳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级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项目招标中使用郑某某职称证书参与投标,任命郑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并顺利中标。郑某某系耒阳市水利局运行监督管理股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成员,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作为专家参与此项目评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郑某某高级工程师证书复印件、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复印件、衡阳市水利局对评标专家郑某某解聘的处理决定复印件、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郑某某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书复印件、长坤公司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长坤公司在衡阳市栗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栗江二级站、相市站)土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17项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和《衡阳市水利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5项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长坤公司处以壹拾万肆千陆佰伍拾叁元贰角伍分罚款(?104653.25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起诉。
衡阳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