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金章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银杏路13号3栋501室
电话:186****6100
身份证号:430403********1539
2020年6月11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蒸水柿江河河段修建排渍站。6月28日,衡阳市水利局立案查处。
经查,该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0年3月开始,擅自对蒸水柿江河团结堤排渍站进行改扩建、景观改造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衡阳市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法人代表朱金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2020年6月28日对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柿江河团结堤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刘四海调查笔录一份。
四、2020年6月28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刘四海制作的勘验笔录一份。
五、2020年6月28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刘四海绘制水土保持设施位置勘验图一张。
六、2020年6月18日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委派书一份。
八、委派人刘四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九、委派人刘四海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十、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365体育官网“团结堤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高新发〔2020〕121号)文件一份。
十一、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日志一份。
十二、湖南华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日志一份。
十三、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团结堤排渍站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份。
十四、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团结堤排渍站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图集》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蒸水柿江河团结堤对排渍站进行改扩建、景观改造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便开工建设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29日,衡阳市水利局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蒸水柿江河团结堤排渍站进行改扩建、景观改造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开工建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8号),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8号)后的三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8号)后的三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2020年7月13日,衡阳市水利局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我局认为:
一、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蒸水柿江河团结堤对排渍站进行改扩建、景观改造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便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参照《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2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3项:“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对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捌万元(¥8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缴纳捌万元(¥8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帐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衡阳市水利局
联系人: 邓碧波、曹颖汶、刘美玲
联系电话: 0734-8514239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衡阳市水利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衡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2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3项:
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