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数据局日前起草《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据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哪些主体?目前我国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处于怎样的阶段?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管理理论与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张向宏。
张向宏表示,数据基础设施主体包括网络建设和运营主体、算力建设和运营主体、数据流通利用建设和运营主体等。这当中的数据流通利用主体还可分为供数主体、用数主体、数据中介机构以及数据监管机构等。
张向宏表示,目前我国数据基础设施在网络支撑和算力底座等方面居于全球领先,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则处于起步阶段。但世界其他国家,像欧盟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总体上我国正在引领全球数据基础设施的创新性建设和运营。
张向宏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有助于建成全国统一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解决数据“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底座。建立覆盖政府、行业、企业等主体及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的分布式数据目录,形成全国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其中哪些重点工作要做好?
张向宏表示,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一个生态化构建过程,相关主体在建设之初就应达成共识,携手建设、共同运营。从短期看,可优先选择数据规模大、质量好的供数领域和应用场景丰富的用数领域,联合具有独特数据分析加工、应用治理能力的数据企业,一同创建并运营特定领域的数据基础设施。从长期看,要做好顶层设计,着力突破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尽快打通不同领域、行业、区域数据基础设施间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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