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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发布时间:2021-12-01 发布来源: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彭某某,男,湖南省祁东县双桥镇人。

一、案件事实

2021年3月28日,彭某某聘请的驾驶员李某驾驶车牌号湘DB1945重型货车途经S336线205KM+200M处,被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系统检测,该车为6轴货车,限重49吨,经过磅称重车货总重67.3吨,超限18.3吨,其超限运输行为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已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本案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湘DB**45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车辆车属主体基本情况;2.驾驶员李某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驾驶员身份情况;3.驾驶员李某询问笔录,证明湘DB**45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各壹份,均证明湘DB**45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5.湘DB**45车辆的检测过磅单,证明湘DB**45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62号)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管理)第11条第1项。

三、处理结果

2021年3月29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彭某某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其作出责令停驶并自行卸去超重货物18.3吨、罚款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过磅单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正当,执法现场取得的证据真实可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测过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当事人彭某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管理)第11条第1项。根据此条规定,对彭某某处玖仟元整罚款。

五、告知权利

2021年3月29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彭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以玖仟元罚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彭某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2021年3月29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彭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案例指导意义

超限运输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货运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不仅影响自身行驶安全,还会危害到周边车辆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公路和相关设施。擅自超限行驶,严重破坏公路,影响公路使用寿命,污染公路环境,给公路行车安全和行车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此案教育了违法行为人,消除部分司机、车主、货主以罚代卸的侥幸心理,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苗头,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通过此案,治理超限超载,使货物运价趋向合理,同时也达到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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