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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发布时间:2024-08-29 16:22??????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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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人社监令字〔2024〕51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责任人:伍春雷):

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伍春立等7人投诉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华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工程消防安装项目拖欠其工资,工资金额共计144000元。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在衡阳市人社局官网上公示了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24]26号),至今,你单位还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我局询问。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经认定,你公司拖欠伍春立等7人工资144000元,情况属实。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文书起五日内将伍春立等7人工资144000支付到位,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如你单位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易培俊、王睿

联系地址:蒸湘区芙蓉路18号910室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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