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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21〕17 号)
发布时间:2021-05-10 16:29??????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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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人社监令字〔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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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陈国辉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26800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拖欠工资情况属实。经处理,你单位承诺分期支付陈国辉工资,但据投诉人反映,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仅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了2800元,尚欠2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前支付陈国辉的工资24000元。

请你单位在2021年5月17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如果你单位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吴梓源、唐旭

联系电话:0734-8867074

联系地址:衡阳市长湖街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614室

 

                  衡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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