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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21-70854 统一登记号 HYCR—2021—01008 文号 衡政办发〔2021〕10号
公布时间 2021-06-09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365体育官网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

《365体育官网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365体育官网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官网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中共衡阳市委365体育官网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建设现代产业强市的意见》(衡发〔2020〕6号),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总部经济是指意见公布后新引进、新设立或从衡阳市外新迁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衡阳市城区,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为年度贡献)。

(一)在衡阳市以外控股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

(二)行业标准条件。

1.农业企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实缴的税收与非税市区留存部分,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

(1)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其他工业及建筑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住宿餐饮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批发零售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除房地产企业外,“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衡阳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符合衡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起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缴入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对总部企业高管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投资、股息分红等原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额度的,按照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投资、股息分红等原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存部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享受我市出台的《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

第六条  对重点引进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衡阳市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同类型奖励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获得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本意见所列条件,通过申报、评定、公示等程序,对总部企业的认定进行联合审查。

第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总部经济奖补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总部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条  对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的,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落实;没有明确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金,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我市涉及总部经济有关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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