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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23-87776 统一登记号 HYCR—2023—01017 文号 衡政办发〔2023〕27号
公布时间 2023-12-28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8-12-2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_365体育官网

衡政办发〔2023〕2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报导,配合协调主题宣传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评选考核范畴。

(四)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市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督。

(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配合新建的楼盘的物业搞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的排污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阳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银行、保险公司在营业网点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所属二级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酒店餐饮、旅游、快递、外卖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要求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

  鼓励社会组织和"衡阳群众"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氛围。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365体育官网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和处理。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十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十一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渐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基本类型: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餐馆、酒店、食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类外,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产生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分类、定点投放的基础上,按照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推行定时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设置。

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给具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并尽快处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宾馆、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河流、水库、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容器等分类设施,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已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的可回收物,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人员,并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及时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厨余垃圾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其他垃圾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填埋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互联网+回收"、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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