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2-20000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2—01015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2〕24号 |
公布时间 | 2022-08-10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目录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 设立、调整、撤销管理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省政策方向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市级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明确一个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长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的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参照执行。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退出,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到期6个月之前,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续期期限不超过3年;
(四)专项资金先有绩效再有申请,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在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之内;
(五)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直接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绩效目标偏离,设立依据调整或者废止,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财政部门提出撤销或调减额度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1+N”制,即“一个总办法,多个子办法”,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分别制定每个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专项资金中涉及到发放给企业的,要归集到《365体育官网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办发〔2021〕15号)政策文件中,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台具体的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在坚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库管理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以事定支”的原则安排,主要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和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进行安排,除统筹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安排范围和安排计划,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受理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经过公示、评审等程序,按资金审批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除需在年底据实结算的以外,原则上在9月底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统筹使用,并调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三条 对需在年底据实结算或“以奖代补”类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采取“年中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管理。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剩余资金或回收预拨资金;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达指标到县市区财政转拨。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因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用途的,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报批流程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除因项目进度等原因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外,原则上不结转下年使用,全部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时,随项目申报资料同步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并提供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按期到位,或者县市区财政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形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或收回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项目库储备管理、资金分配、项目监管、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项目库管理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公开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确保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委监委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附件:
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申报部门名称(盖章):
一、申报部门基本情况 | |||||||
部门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管理的现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 |||||||
二、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 |||||||
专项资金名称 | |||||||
资金类型 | |||||||
设立依据 | |||||||
绩效目标 | 总体目标 | ||||||
1 | 经济效益 | ||||||
2 | 社会效益 | ||||||
3 | 生态效益 | ||||||
4 | 其他效益 | ||||||
实施规划 | |||||||
设立起止年限 | 分配方式 | □项目法 □因素法 □其他方式 | |||||
支出预算 | 资金总需求及来源 | ||||||
具体使用方向 | |||||||
三、审核情况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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