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讲堂 第五期
法院可就工程纠纷中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
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9日,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施工范围、暂定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项目于2013年4月30日开始施工,2015年8月24日竣工验收,2016年1月13日,建筑工程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总造价为105648206.25元,诉讼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5249196.96元,已付款49526930元。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和实际已付工程款数额需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再作认定,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即使按其自认的工程总造价数额和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房地产开发公司也至少应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5722266.96元(75249196.96元-49526930元)。因此,法院先行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对双方有异议的其他事实,法院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
焦点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双方在工程实际总造价的计算上存在争议,对案涉工程总造价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的总造价,进而对已付工程款进行认定,计算出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但同时发现,无论按照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金额计算,还是按照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金额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少也要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对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异议。因为委托鉴定所需的时间较长,为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依法就已查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案件事实先行判决,对双方有争议的其他问题,法院会在后续的程序中再做审理和认定。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工期及工程质量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尤其工程价款,在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会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但司法鉴定程序耗时长、对于承发包双方也具有一定风险。尤其对于承包方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不结束,司法鉴定意见不作出,法院就无法计算工程欠款,承包方也无法及时回收款项,会加重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无法发挥诉讼程序及时定纷止争的作用。除了工程价款的问题以外,有些案件中还会同时涉及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移交场地、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义务和诉求,场地的移交时间影响发包方对已建成工程的使用时间,或者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影响后续其他承包方进场施工,也可能影响计算承包方逾期交付场地违约金的时间。如果此类诉求久拖不决,对于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权益,法院就双方无争议事项进行先行判决,已经成为快速解决承发包双方部分问题的有效方法。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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