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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雁城文脉,共筑名城未来——《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6-03-04来源: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守护雁城文脉,共筑名城未来——《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衡阳是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钟灵毓秀、底蕴深厚,承载着千年湖湘文化与城市历史记忆。为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衡阳市公布《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是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核心内容如下:

《条例》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及利用活动。其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其他法定保护对象。具体而言,全市现有历史文化街区6片,历史地段5处,历史建筑135处。此外,还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2个、中国传统村落28个,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71处,登记在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0余项,古树名木15124株。

《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强调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实行整体保护,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同时,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预先保护机制,对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及时纳入保护视野。此外,《条例》确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责任主体及其维护修缮义务,并设立补偿机制,保障因保护工作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支持发展文化旅游、研学体验等产业,推动活化利用。对于破坏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强化执法监督。

本《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为守护城市文脉、提升文化软实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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