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 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拟订全市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 | |||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 |||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 | |||
负责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 | |||
2 |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执行住房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市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 | 承担全市住房保障的宏观指导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 |
参与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 | |||
组织实施市城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 |||
3 |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商品房屋销(预)售管理;指导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预售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监管。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指导各类商品房屋合同网签备案。 |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 |
负责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 | |||
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 |||
负责外地入衡开发企业经营登记和管理工作 | |||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 |||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 | |||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 |||
指导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预售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监管 | |||
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 | |||
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 | |||
指导各类商品房屋合同网签备案 | |||
4 |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 负责采集、测算、分析、发布市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信息,材料价格变化趋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 | |
负责对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合同价款管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 |||
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 |||
5 |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初审转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编制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及公共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工作。
|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 | |||
负责初审转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 | |||
6 |
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 |
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 | |||
7 | 监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论证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指导全市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编制工作;指导人防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建设。
|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 |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招投标监管 | |||
8 | 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市场。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含三级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
负责建筑领域相关企业资质、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转报 | |||
办理施工许可 | |||
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
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指导全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 |||
9 | 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 制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相关项目和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 | |
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 |||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 | |||
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 |||
负责全市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 | |||
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 |||
10 | 指导监督全市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与发展,参与名镇名村申报与管理;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与保护。 |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 |
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与发展 | |||
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 | |||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与保护 | |||
11 | 指导监督全市城市建设工作。参与市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 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 | |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工程建设各项规费的征收 | |||
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监督、指导、考核和管理 | |||
组织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交工和竣工综合验收 | |||
12 | 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城区政府及“两区一园一城”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编制补偿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对城区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区及“两区一园一城”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 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负责对城区政府及“两区一园一城”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编制补偿资金预算 | |||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 |||
13 | 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 指导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 |
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 | |||
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 |||
14 |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组织编制消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 |
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
15 | 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 | |
指导局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法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 |||
负责组织全市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岗位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 |||
16 | 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 |
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17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检查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检查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住建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住建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检查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程序
1.依法查处应招标未招标的执法监管。
2.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
4.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衡阳市建设工程网、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7.中标项目标后监管。
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三)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建设各行业企业依据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得资质审批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不定期地进行后续监管督查。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审批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建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建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订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二)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三)工程计价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结合“三价信息报送”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随机进行抽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计价相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在建建筑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依法依规缴纳安全文明措施费;
2.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注册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8.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9.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2.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4.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定期检测的。
1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9.未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条款的;
20.未依法依规购买安责险;
21.未制定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设施设备;
22.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住建局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市住建局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巡查:对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科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按规定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和建筑节能进行专项交底,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组织对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进行检查评估。
6.组织好检验批、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并留下检验点标志。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组织做好对隐蔽工程、工程实体质量的全数自检工作,形成自检记录。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9.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五)监督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1.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2.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六)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
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2.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
3.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4. 生产单位建立的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依法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参考以下检查程序执行: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必要时应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各检查项目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由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抓落实。市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县(市、区)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市、区)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四)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七)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县(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市县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住建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县(市、区)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市住建局等部门专题布置,县(市、区)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住建局等部门业务处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住建局等部门稽查机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住建局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各县(市、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各地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住建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稽查机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三)市住建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准。
(二)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各县(市、区)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市住建局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建设工程质量咨询和服务工作 | 举办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贯,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质量监督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熟练应用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 | 市质安站 | 8160071 |
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建筑架子工、建筑行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 举办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贯,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建设标准、规范。 | 工程管理科 | 8251120 |
3 | 建设工程安全咨询和服务工作 |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 市质安站 | 8169128 |
4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 | 归集个人直缴的物业维修资金,根据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审核拨付维修资金 |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8275524 |
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 对从事房地产性质估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房地产监督科 | 8290085 |
8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 | 物业管理科 | 8290068 |
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核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业绩、项目、信息、守法等情况进行核查 | 市住保中心 | 8293610 |
11 | 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 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 | 安全管理科 | 8294142 |
12 | 白蚁预防、灭治服务 | 对新、改、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提供白蚁预防、灭治服务 | 市白蚁所 | 8226627 |
13 | 商品房网上签约服务 | 对符合商品房预(现)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 8275625 |
14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公民提供住房保障货币补贴、住房租赁等保障服务 | 市住保中心
| 827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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