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清单(2021.10)
实施单位 |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责权限 | 见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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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阶段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人员及证件编号 | “双随机”情况 | |
事 前 公 示 | 1
|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 市质安站质量监督一科
| 李志强 | 湘0400120112 | 集中检查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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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松林 | 湘0400120125 | ||||||
乔 博 | 湘0400120126 | ||||||
王康宁 | 湘0400120152 | ||||||
肖 民 | 湘0400120174 | ||||||
曾世思 | 湘0400120182 | ||||||
蒋文波 | 湘0400120163 | ||||||
蔡 博 | 湘0400120149 | ||||||
1
|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 市质安站质量监督二科 | 李 赣 | 湘0400120113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叶俊华 | 湘0400120133 | ||||||
刘 元 | 湘0400120146 | ||||||
蒋学飞 | 湘0400120136 | ||||||
刘顶峰 | 湘0400120167 | ||||||
刘 冰 | 湘0400120173 | ||||||
谌 彬 | 湘0400120137 | ||||||
陈亚峰 | 湘0400120172 | ||||||
市质安站质量监督三科
| 于乾红 | 湘0400120128 | |||||
刘 斌 | 湘0400120129 | ||||||
左 明 | 湘0400120142 | ||||||
何国友 | 湘0400120153 | ||||||
张志伟 | 湘0400120169 | ||||||
市质安站质量监督四科 | 刘庆恒 | 湘0400120114 | |||||
蒋 盈 | 湘0400120130 | ||||||
1
|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 市质安站质量监督四科 | 王伟平 | 湘0400120131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周同生 | 湘0400120175 | ||||||
徐德华 | 湘0400120148 | ||||||
周 明 | 湘0400120165 | ||||||
市质安站园区监督一科 | 何雅康 | 湘0400120141 | |||||
曾跃明 | 湘0400120168 | ||||||
唐 乐 | 湘04001500152 | ||||||
市质安站园区监督二科 | 陈伟华 | 湘0400120115 | |||||
唐 彬 | 湘0400120132 | ||||||
邹 率 | 湘0400120161 | ||||||
市质安站园区监督三科 | 吴华恒 | 湘0400120127 | |||||
郑 瑜 | 湘0400120122 | ||||||
肖 剑 | 湘0400120151 | ||||||
雷 炜 | 湘0400120150 | ||||||
唐文杰 | 湘0400120185 | ||||||
2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 市质安站市政监督科
| 全顺帆 | 湘0400120145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邹素琴 | 湘0400120159 | ||||||
杨锐坚 | 湘0400120177 | ||||||
事 前 公 示 | 3 | 对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 科技与建筑节能科 | 秦 芳 | 湘04001500027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廖志含 | 湘04001500034 | ||||||
周芝萍 | 湘04001200233 | ||||||
周宣园 | 湘04001200240 | ||||||
4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 市质安站检测监督科 | 罗民伟 | 湘0400120116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范 娜 | 湘0400120124 | ||||||
汪义志 | 湘0400120135 | ||||||
刘子南 | 湘0400120166 | ||||||
胡 勇 | 湘0400120164 | ||||||
5 | 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检查 |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第二章第七条 | 市质安站督查考评科 | 江 宁 | 湘0400120119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余莉萍 | 湘0400120139 | ||||||
张长青 | 湘0400120140 | ||||||
李延章 | 湘0400120162 | ||||||
邓斯洪 | 湘0400120157 | ||||||
李 昂 | 湘0400120147 | ||||||
刘俊君 | 湘0400120170 | ||||||
6 | 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 市质安站法规科 | 周林慧 | 湘0400120111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石 崧 | 湘0400120123 | ||||||
屈玉媛 | 湘0400120158 | ||||||
苏爱婷 | 湘0400120181 | ||||||
原 佳 | 湘0400120154 | ||||||
7 | 对建筑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监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 市质安站设备管理科 | 邹功战 | 湘0400120117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周林中 | 湘0400120134 | ||||||
黄庭发 | 湘04001500245 | ||||||
曹劲劲 | 湘0400120184 | ||||||
8 | 对项目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法规科 | 周秋花 | 湘04001500188 | 双随机 | |
李柯峰 | 湘04001500290 | ||||||
何海花 | 湘04001500195 | ||||||
郑延超 | 湘04001500192 | ||||||
9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 |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市白蚁防治所 执法办 | 唐志明 | 湘04001500270 | 双随机 | |
欧阳军华 | 湘04001500074 | ||||||
李 赟 | 湘04001500075 | ||||||
黄文星 | 湘04001500273 | ||||||
事 前 公 示 | 10 | 对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检查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条 | 市白蚁防治所执法办 | 唐志明 | 湘04001500270 | 双随机 |
欧阳军华 | 湘04001500074 | ||||||
李 赟 | 湘04001500075 | ||||||
黄文星 | 湘04001500273 | ||||||
11 |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及资质动态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建设市场科 | 苏少华 | 湘04001500023 | 双随机 | |
纪 雯 | 湘04001500020 | ||||||
12 |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 造价站市场监督管理室
| 刘宏生 | 湘04001500179 | 双随机 | |
龙建顺 | 湘04001500182 | ||||||
曾爱淇 | 湘04001500185 | ||||||
秦红爱 | 湘04001500187 | ||||||
刘 韬 | 湘04001500276 | ||||||
造价站计价管理室
| 唐明辉 | 湘04001500178 | 双随机 | ||||
谭 义 | 湘04001500180 | ||||||
万 欣 | 湘04001500181 | ||||||
李珂昕 | 湘04001500183 | ||||||
谢 添 | 湘04001500274 | ||||||
周琰川 | 湘04001500275 | ||||||
事 前 公 示 | 1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造价站市场监督管理室
| 刘宏生 | 湘04001500179 | 双随机 |
龙建顺 | 湘04001500182 | ||||||
曾爱淇 | 湘04001500185 | ||||||
秦红爱 | 湘04001500187 | ||||||
刘 韬 | 湘04001500276 | ||||||
造价站计价管理室 | 唐明辉 | 湘04001500178 | 双随机 | ||||
谭 义 | 湘04001500180 | ||||||
万 欣 | 湘04001500181 | ||||||
李珂昕 | 湘04001500183 | ||||||
谢 添 | 湘04001500274 | ||||||
周琰川 | 湘04001500275 | ||||||
1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造价站市场监督管理室 | 刘宏生 | 湘04001500179 | 双随机 | |
龙建顺 | 湘04001500182 | ||||||
曾爱淇 | 湘04001500185 | ||||||
秦红爱 | 湘04001500187 | ||||||
刘 韬 | 湘04001500276 | ||||||
造价站计价管理室 | 唐明辉 | 湘04001500178 | |||||
谭 义 | 湘04001500180 | ||||||
万 欣 | 湘04001500181 | ||||||
李珂昕 | 湘04001500183 | ||||||
谢 添 | 湘04001500274 | ||||||
周琰川 | 湘04001500275 | ||||||
15 | 对承租人资格及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住用情况动态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住保中心 | 文成浩 | 湘04001500211 | 双随机 | |
刘征民 | 湘04001500212 | ||||||
16 | 中标政府投资项目标后检查 | 《衡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官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衡政发[2016]9号)第十六条
| 招标办 | 王苏文 | 湘04001500012 | 双随机 | |
罗雷 | 湘04001500018 | ||||||
事 前 公 示 | 勘察设计科 | 谢培愚 | 湘04001500257 | 双随机 | |||
周一新 | 湘04001500234 | ||||||
李 想 | 湘04001500002 | ||||||
17 | 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勘察设计科 | 谢培愚 | 湘04001500257 | 双随机 | |
周一新 | 湘04001500234 | ||||||
李 想 | 湘04001500002 | ||||||
18 | 对监管银行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 《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市住保中心 | 王 智 | 湘04001500266 | 双随机 | |
孙 强 | 湘04001500196 | ||||||
19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8]10号)第二十一条
| 市绿建中心散装水泥科 | 杨熙 | 湘04001200235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
谭宇豪 | 湘04001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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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市绿建中心新型墙材科 | 王劲文
| 湘04001200234
| 集中检查双随机 |
事中公示 | 1.行政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2.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等 3.承办机构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程序等信息 |
事后公开 | 公开行政检查结果,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等 |
五、行政征收 | ||||||||
公示 阶段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人员及证件编号 | 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随机情况 | |
事 前 公 示 | 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 征收办 | 邓厚勇 | 湘04001500040 | 8290083 | 随机 |
杨 斌 | 湘04001500110 | |||||||
征收程序 | 详见行政征收流程图 | |||||||
事中公示 | 1.执法人员实施征收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公布征收范围、听证公告、补偿方案,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权利及义务 | |||||||
事后公开 | 公开行政征收决定,包括行政征收决定文书编号、补偿结果等 |
六、行政收费 | ||||||||
公示 阶段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证号 | 承办 机构 |
1 | 公共租赁租房租金的收取 | 《365体育官网调整城区直观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衡价服【2012】133号) | 低收入困难家庭按1元/㎡;中等偏下困难家庭、外来务工者、新就业者中心城区按4元/平方米,非中心按3元/㎡ | 《365体育官网确定衡阳市城区供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衡发改价控【2016】6号) | 文成浩 | 湘04001500212 | 住保办 | |
刘征民 | 湘04001500211 | |||||||
2 | 市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365体育官网调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14)40号)第二条 | 按土地级别分五级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商业105-280元每平方米;住宅79-170元每平方米;工业及办公用房按60-130元每平方米 | 《365体育官网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梁志刚 | 湘04001500019 | 审批科 | |
行政收费程序 | 见行政收费流程图 | 执法人员联系方式 | 见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事中公示 | 1.执法人员行政收费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行政收费前,承办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公示行政收费项目、程序和依据等 3.承办机构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收费事项、依据、收费程序等信息 | |||||||
事后公开 | 行政收费结果,包括行政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 |
七、公示及更新 | |||||
公示承办部门 | 公示部门 | 公示平台 | 公示程序和时限 | 信息更正程序 | 公示期限 |
承办 机构 | 信息中心 | 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本单位网站、政务窗口 | 1.承办机构在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产生5个工作日内由提交局办公室审核。2. 局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量审核。3. 局信息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公布 | 1.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已经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构撤销、变更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新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已经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更正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者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自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 1.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长期 2.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5年 |
八、监督与救济 | |||||||
对执法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 |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事前救济 | 行政处罚作出后的事后救济 | |||||
监督机构 | 衡阳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 | 联 系 方 式 | 电话:8273421 | 陈述、申辩 | 申请听证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收到行政执法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 | 知道行政执法结果或收到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申请听证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执法决定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序号 | 许可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
1 | 设定许可阶段 |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主体资格,办理行政许可流程等基本信息 | 书面记录 | |
2 | 申请受理阶段 | 工作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书面记录 | |||
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方式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告知更正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书面记录 | |||
3 | 作出行政许可阶段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 书面记录 | |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3 | 作出行政许可阶段 | 依法应当听证事项或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作出行政可的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书面记录 | |||
4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二、行政征收 | ||||
序号 | 执法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启动阶段 | 制作立案审批表,记载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 | 书面记录 | |
2 | 告知阶段 | 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征收主体、征收依据、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减征和免征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及申报所需全部资料目录,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
2 | 告知阶段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盖章;若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应在书面记录上注明原因,并可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但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依法无需行政相对人签字、捺指印的除外。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询问行政相对人情况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 书面记录 | 调取证据通知书或相关记录材料上须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或捺指印与盖章,证人证言需证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情况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须相关人员签字或捺指印、盖章 | ||
2 | 告知阶段 | 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活动内容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
3 | 审查决定阶段 | 记录审核有关材料,确定收费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的幅度及金额等 | 书面记录 | |
需要专家论证的,记录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须参与专家签字 | ||
需进行法制审核的,记录法制审核人、审核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
征收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的,记录告知文书的内容,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记录行政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情况。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收存相关证据的情况;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 ||
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集体讨论的情况 | 书面记录 | 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材料上,应有参加讨论人员的签名 | ||
记录行政征收决定书内容,行政征收决定书中应载明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决定内容;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和印章与日期;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书面记录 | |||
4 | 送达阶段 | 直接送达或当场送达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行政相对人或其指定签收人签字或捺指印;相关人员拒绝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留置送达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邮寄送达的,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 书面记录 | 寄发凭证上须有寄件名称、寄出日期等 | ||
委托、转交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上需有受委托人、转交人签名或捺指印 | ||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5 | 执行阶段 | 记录行政征收的全过程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6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三、行政检查 | ||||
序号 | 检查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准备阶段 | 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书面记录 | |
2 | 检查阶段 | 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对于发现的违法证据日后难以取得的,向上级领导请求报批,保存证据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2 | 检查阶段 | 对于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执法人员对于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复查,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改正的,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改正的,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3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四、行政收费 | ||||
序号 | 执法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事前阶段 | 事前公示行政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费机构、收费流程等基本信息 | 书面记录 | |
2 | 收费阶段 | 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供缴费通知单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核对缴费通知单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缴费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缴费凭证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出具回执 | 书面记录 | |||
3 | 送达阶段 | 直接送达或当场送达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行政相对人或其指定签收人签字或捺指印;相关人员拒绝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留置送达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邮寄送达的,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 书面记录 | 寄发凭证上须有寄件名称、寄出日期等 | ||
委托、转交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上需有受委托人、转交人签名或捺指印 | ||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4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法制审核提交资料 | 法制审核内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施工许可、预售许可 | 1.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及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处理建议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的申报资料或承办部门调查取证资料; 3.经听证或者专家评估论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论证报告; 4.行政执法程序执行的相关文书和记录; 5.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4.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
2 | 利害关系人异议涉及重大权益变更的行政许可 | ||||
3 | 行政给付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决定 | 包括直管公房 | ||
4 | 行政检查 | 需行文发布的行政检查通报或通告 | |||
5 | 行政征收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 |||
6 | 行政收费 | 收费超过50万元的减收,或者免收、缓收决定 | |||
7 | 行政赔偿 | 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 |||
8 |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 本局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 |||
9 |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撤销、撤回的 | ||||
10 | 向司法机关移送管理相对人涉嫌犯罪的决定 | ||||
11 | 其他需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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